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12类)
2007年8月5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始颁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表1-1: 表1.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和编码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01 耕地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
011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012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013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02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
021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022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023 其它园地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03 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
031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
032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 |
033 其它林地 |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04 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041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
042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
043 其它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
05 商服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
051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
052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
053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
054 其它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
06 工矿仓储用地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
061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062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063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
07 住宅用地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071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
072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081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
082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083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
084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
085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
086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087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
09 特殊用地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091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
092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
093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
094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
095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
10 交通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101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102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103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
104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
105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
106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107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111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
112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3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4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5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116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
117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
118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12 其它土地 |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 |
121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
122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
123 田坎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
124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25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 |
126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127 裸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