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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2016-10-09

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9月13日

       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