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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及减免税优惠

2020-12-07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或对某些应税收入采取优惠照顾的措施,是为了体现国家对某些个人所得项目的支持和鼓励。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包括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减免税优惠

  • 自行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1.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申报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减免税


一、法定免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1.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下简称省部级,见注1)

2.国债(注2)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注3);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注4)

4.福利费(注5)、抚恤金、救济金(注6)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注7)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注8);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注9)

注1—省部级

1.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2.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2.和“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

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3.展基金会“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4.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母亲河(波司登)奖”。

5.陈嘉庚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

6.中国科学院“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

7.中华全国总工会、科技部、人社部“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

8.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

9.国土资源部、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10.国土资源部、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

注2:国债利息

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注3:金融债券利息

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注4:补贴、津贴

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注5:福利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税发〔1998 ]155号: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6:救济金

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注7:军人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8:外交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注9:其他免税所得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